(十一)引进的留学人才来宁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凭《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和涉外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来宁工作较长时间的留学人才,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的,要安排适当的探亲假期。
四、营造有利于留学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二)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创办企业,凭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留学人才在宁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留学人才来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对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可申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三)尊重留学人才的智力成果,依法保护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留学人才在宁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鼓励留学人才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也可享有更高的股东权益。
(十四)加快留学人才创业园的建设,为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与服务提供基地。建设和发展创业园,是为留学人才提供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7号)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创新,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与社会参与紧密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抓住机遇,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使其成为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与服务及转化科技成果的重要基地。创业园在为留学人才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时,实行“一门式”服务,使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收益分配等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