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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可以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五)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按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证明身份,并享受相关待遇。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区常住户口的,凭《宁夏回族自治区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其它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六)简化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方便。外籍留学人才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宁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七)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宁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属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对留学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自治区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从优确定留学人才的基本待遇
  (八)留学人才来宁工作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到国有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入股、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付给报酬。
  (九)留学人才来宁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留学人才来宁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来宁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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