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
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3]70号 2003年6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加快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根据人事部鼓励留学人才归国服务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留学人才来宁工作或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推进科教兴宁战略,鼓励和引进留学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多种方式来宁工作或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鼓励引进各类留学人才
(一)留学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留学人才为我区服务,对调整我区人才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围绕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留学人员来宁施展才华,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全国各地的归国留学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根据我区实际,重点引进煤炭、电力、石化、冶金、机械、轻纺、医药、建筑建材等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优秀人才,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新材料、生物工程、特色医药、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以及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世界经济与贸易、现代农业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把引进的留学人才纳入全区人才资源开发的范围,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智力流动、契约式使用人才的新模式。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区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