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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

  (四)劳务输出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根据不同专业(工种),可减免鉴定费10%—25%。
  (五)对于在劳务输出中引回资金及技术返乡搞开发建设的人员,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奖励,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学到技术、积累了资金返乡兴办企业的,可以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并在场地、供水,供电等方面提供方便,在城镇办企业的,创始人及其亲属,可办理农转非。
  四、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要尊重外出务工农民“离土不离乡”的选择。要按照土地承包权不变、林地所有权不变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愿意保留承包土地的,要给予保留;对愿意有偿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帮助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入股和托管等形式实行依法有偿流转。劳务输出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给予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的利益分成和国家对农村,农民的政策。
  (二)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就业、工资支付和其他社会保障监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工程以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固原市的劳务输出工作力度
  固原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是我区劳务输出的重点地区,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产业来抓。因此,除适用本决定的政策措施外,还应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03年起的4年内,自治区财政每年从扶贫资金、“三西”扶贫资金、闽宁对口帮扶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固原市劳务输出专项经费,直接用于劳务输出的组织技能培训,鉴定和对劳务管理进行绩效考评及对特困农户劳务人员的补助等,确保固原市每个农户能输出1人,每年能稳固输出10万人。
  (二)加大劳务协作力度。固原市政府要主动与川区市、县政府建立协作和联系,双方及时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开展劳务协作,各级交通、建设、水利、电力、电信等部门和行业,要在每年的建设项目中,把适合农民工的工程直接承包给固原山区农民,专门解决固原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协调,抓好山川共济工作的落实,推动劳务输出产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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