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实施劳务协作。按照主动联系、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积极推进与外省区的劳务承包和劳务交流工作,巩固和发展区内外劳务基地。积极开展区内劳动就业领域的山川共济工作。区内基础设施,重点建设等项目都要尽可能多安排区内特别是南部山区的劳动力。
(五)加大劳务输出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激发务工人员外出就业的积极性。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劳务输出洽谈会,向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发放劳务输出宣传资料,介绍劳务输出政策、意义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引导广大劳务人员转变观念,外出就业。
(六)加强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对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以及办理各种证卡等,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随到随办,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免收外出务工人员办证除工本费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严禁搭车收费。在劳务输出批量较大和较集中的地区,输出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要选派或聘用管理人员,联系协调输入地区和用人单位,对本地区输出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促使输出人员安心工作。要积极利用乡镇、村组和社区劳务服务中介组织,多渠道地开展服务,为劳务人员外出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七)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大力推进国际劳务输出。各级外经贸和外事侨务部门要广开门路,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和指导工作,积极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推进我区国际劳务输出。各级财政对联系输出的中介机构,每输出国(境)外劳务1名给予200元的奖励。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出国出境务工人员的信贷服务,对出国出境务工人员的押金、中介佣金等给予贷款支持。自治区有境外职业介绍资格和外派劳务的机构和单位,要积极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与国(境)外用工单位和劳工部门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对有组织的国(境)外劳务输出,有关部门要简化出国(境)人员审批手续,鼓励国(境)外就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的失业人员外出就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外出就业补助,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暂存,其再次失业后可继续享受直至失业保险待遇期满。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外出就业后的6个月内,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农村贫困户每外出一人就业,且就业稳定在半年以上的,从贫困救济资金中给予200元的外出务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