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堆垛间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粮场的堆垛应当分组堆放,每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8米;
(四)堆垛的正上方不得布置照明灯具;
(五)堆垛距配电箱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
(六)粮场内应当留出消防车通道。
第十四条 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电工技术人员按照电器安装规程进行安装、检修;
(二)采用合格的电缆线;
(三)进入粮场内的电源线路应当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当使用阻燃管或者金属管;
(四)照明灯具应当固定安装,并设置防雨装置;
(五)电器控制设备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六)配电箱与电力设备之间的电源线路不得采用插头连接;
(七)电气开关、熔断器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禁止采用锅、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片);
(八)粮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漏电、接头包扎不良、电线互相缠绕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停电检修。
电力部门及其电工技术人员对依照前款规定所安装、布设、检修的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进入粮场时,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必须加装防火装置,排气管应当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或者其他阻火器。
拖拉机、汽车等机动车辆在粮场发生故障时,必须拖至距粮场25米以外的地方进行修理,任何人不得在粮场内修理机动车辆或者为机动车加油。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反粮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夏秋收期间,在粮场四周50米内焚烧杂草、秸秆和垃圾的;
(二)在粮场内吸烟、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的;
(三)儿童上场玩耍或者在粮场附近玩火的;
(四)对扬场机等用电设施的电动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七条 粮场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粮场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