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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粮场消防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粮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粮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村,组、农场的队、站遵守本办法的情况;
  (三)印刷粮场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四)组织农机、电力等部门做好打碾保障工作;
  (五)对粮场电工技术人员、农机操作人员、护场人员等集中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设粮场的村、组和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粮场消防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粮场防火制度;
  (二)设置禁火标志;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宣传粮场消防知识;
  (五)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
  (六)组织护场人员看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粮场火灾隐患;
  (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对粮场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粮场发出整改通知书;
  (四)依法调查处理粮场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粮场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设在交通便利、靠近水源的地方;
  (三)与学校、住宅、牲畜圈(棚),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距铁路不得小于3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15米;
  (四)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
  (五)距架空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距电力变压器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三条 粮场堆垛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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