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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3年6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粮场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场,是指农村、城市郊区、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在夏收、秋收(以下简称夏秋收)期间专门用于堆放、晾晒、打碾农作物的场地。
  前款规定所称农场,是指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管理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粮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农村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农场粮场消防安全工作由农垦事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为粮场火灾事故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粮场消防安全,保护粮场消防设施、预防粮场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 夏秋收期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粮场消防知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粮场消防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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