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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修正)[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
  工会应当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
  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劳动者要求脱产学习的,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如劳动者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在证明书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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