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4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日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进行查处。
  市规划、公安、土地、房产、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中需要相关资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工程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和临时管线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未按期拆除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