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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2003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
  (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赃物、罚没物的管理,规范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行为,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赃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的物品。
  本条例所称罚没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中没收的物品以及抵缴罚金、罚款的物品。
  第三条 本省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下同)对赃物、罚没物的保管、移送、价格鉴证、处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统一管理工作。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收缴赃物、罚没物的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赃物、罚没物的价格鉴证工作。
  审计、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对赃物、罚没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赃物、罚没物的保管、价格鉴证和处理应当接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

  第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赃物、罚没物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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