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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于2003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8日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三条 公民依法参加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六条 对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活动开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公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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