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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征缴方式调整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救助费征缴方式调整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2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征缴方式和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作如下调整:
  一、完善退休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方式
  1、原由用人单位代收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直接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
  参保单位中的新办退休人员,从个人账户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的时间为: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当年7月份起计算;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次年1月份起计算。
  2、凡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的人员,仍按半年一次向各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二、调整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5%,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医保统筹地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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