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创业致富
(四)扩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期限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创办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不折不扣地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加快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四项补贴”和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单位要加快节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兑现各项补贴和小额贷款政策。税务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按规定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冲抵基层单位税费收缴任务。
(六)开设创业“绿色通道”。各区(县)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园”,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街道(镇)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开设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绿色通道”,免费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创业培训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工商税务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窗口服务。
(七)扩大就业再就业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择业、竞争就业。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开通劳动保障信息咨询“12333”服务。开展再就业创业明星、促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设专栏,积极主动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宣传,营造就业致富、创业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