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3]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抓好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致富措施落实、帮扶就业再就业组织和机制落实,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加快富民步伐,现提出我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如下:
一、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确保就业再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一)充分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是加快富民步伐的重要基础。全市要以“十百千万”工程为抓手,建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目标体系,通过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保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快富民步伐。全市要在2003-2007年的5年内,力争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创建成为充分就业保障社区,兴办8000家服务型企业(劳动组织),帮扶4万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培训20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责任制。要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在年终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落实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标进展通报制度和督查三项工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真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完善就业再就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一定比例的再就业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要畅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渠道,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援助困难人员再就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失土劳动人口、农村劳动力开发转移就业以及各项再就业补贴等。
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结余部分调整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