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 领办、创办非公有制经济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在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为干部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留学人员创办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国家项目资助经费,可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资格。
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在经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聘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与其实际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予以外语免试;对于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相应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十一、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各类人员的考试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享受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参加由人事考试中心受理报名的考试,可直接到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报名。考试通过后,颁发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离岗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在原单位仍保留工作关系的,人事部门对其晋升技术等级进行跟踪考核。
十二、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引智工作。 把为非公有制经济引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引智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费补贴等政策时,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单位同等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对引智的需求,积极为其引进国外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帮助解决在生产、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注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培养急需人才。积极提供交流与合作信息,帮助开辟国际市场和合作渠道。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农引推”基地和引智示范企业,在引智成果推广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 探索建立适合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模式。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立现代培训制度。举办境内外培训班、高研班时,积极吸纳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提高他们的能力与素质。
十四、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奖励工作。 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对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