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 省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县区直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3年内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3年期满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辞职手续,并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的辞职费。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 凡愿意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省直行政机关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实施意见》(豫办[2000]13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提前退休人员的优惠政策。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并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不含津贴部分)的补贴。工作年限计算到办理退休手续时止。提前退休增加的补贴计入退休费的基数。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上述优惠政策,限于从机关事业单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提高退休后的经济待遇,不涉及职务的晋升问题。
六、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辞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直接辞职在省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可给予相当于本人6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的辞职费,逐年发放。辞职人员如重新被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七、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涉及职务发明和职务成果兼职活动的,需在本单位备案),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并领取相应报酬。
八、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 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照发,其人事档案仍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确需转递档案的,由经办机构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经办机构留存档案副本。被解聘后,档案退回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