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饲料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饲料企业与养殖者联系紧密的特点,鼓励饲料企业采取“订单畜牧业”、“公司+农户”、“企业托管”等方式,把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有机地连结起来,形成较为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利益关系。支持饲料企业、专业饲养大户和经纪人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3.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我省农业、养殖业比较优势,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我省饲料业的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培育和催生一批名牌饲料企业和名牌饲料产品。及时跟踪国际先进的技术信息和市场动态,建立和完善饲料工业的出口支持服务体系。
4.优化企业发展外部环境。各级政府要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对饲料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收费、乱罚款。同时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借管理之名设置种种不合理的“准入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重企业负担。
(四)加强饲料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1.进一步加强“三大体系”建设。一是制定完善的饲料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除按照国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外,制定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企业标准,特别是饲料卫生安全强制性标准。省饲料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饲料生产中禁用药品的快速检测标准,以及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检测标准,制定出生物饲料产品的评定标准。二是加强饲料监测体系建设。在全省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和企业质量监管格局,并逐步把饲料监测机构建设成为产品质量检测评定、市场信息发布、技术咨询服务和专业人才培训的中心,提高饲料监测体系的整体水平。三是建立稳定的饲料安全监管体系。各级饲料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执法设施和执法手段,稳定执法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加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把依法生产、依法治饲变成饲料行业的自觉行动。
2.切实做好饲料安全监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抗生素滤渣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对于允许添加的药品,按照有关休药期的规定要求使用。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添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不包括乳及乳制品)。防止假冒伪劣饲料产品和添加禁用药品的饲料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