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具体的实施办法。省教育厅要尽快研究确定“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择校生”最高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各地要按照省定收费标准,提出各公办高中具体的收费标准,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执行。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收费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经省教育厅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实验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中小学校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含音像电子教材)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要加强对学校代收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可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到校本部的招生指标转由独立学院招生,变相高收费。
(五)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对违反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