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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5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计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3年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使学校乱收费的案件数量、乱收费金额明显下降。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省辖市政府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现行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立即全面清理本地、本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各省辖市和高等学校的清理情况必须于8月20日前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清理工作结束后,省有关部门要将经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和重新审定的收费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在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坚决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03年,全省44个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按照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02]41号)精神,继续抓好“一费制”的贯彻落实。省里确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变,即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县城城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所在地中小学在上述标准20%以内上浮。除此之外,不准再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9月底前,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对实行“一费制”的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凡没有按“一费制”规定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各省辖市要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对未严格执行“一费制”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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