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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国防科工委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和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别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省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尽快制订下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方案。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省辖市人民政府市长、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领导责任;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执法,严格按标准检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质量。省政府将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各级、各有关部门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之机对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作出处理。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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