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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工作目标;一是通过取缔、关闭非法、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淘汰浪费资源、技术落后、危及安全的生产工艺,理顺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二是通过安全生产排查,整改、消除现有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实现全年全省事故总量下降10%;三是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理顺安全生产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通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素质,推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安全生产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问题。
  三、突出重点,继续全面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贯彻落实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6月1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1]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43号)精神,对国有重点煤矿二国有地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并展煤矿安全评估,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完善事故预案和抢险救灾设备。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的监控,对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依法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加强对改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依法规范其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过程中安全管理,防止失管失控。严格小煤矿治理整顿和复查工作,对死灰复燃的小煤矿、截止2003年7月1日未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和复查不合格的小煤矿,一律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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