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成玉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 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