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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家规定,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条 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调查核实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毗邻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和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人和举报资料予以保密,必要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范围,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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