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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六)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若需续签合同由当事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续签合同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七)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前(四)、(五)款规定范围内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八)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对方利益。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九)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照前(二)款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受聘人员应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向聘用单位赔偿培训费和一定的违约金。
  十、对聘用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
  (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聘用制的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文本,按人事部制定的聘用合同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十一、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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