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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受聘人员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保密期未满,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监察、审计、人事、财务以及担负重要的专业技术、科研等特殊岗位上的,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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