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条件。
(二)聘用的程序:
1.在本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律监督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七、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期限
(一)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或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定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2.刚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5年的首期合同;
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实行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聘用单位招聘的新增人员,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