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省人事厅 2003年7月1日)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的范围和对象
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试行聘用制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并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试行范围。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