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州、市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牵头,会同地、州、市安委办、监察、工会等部门及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地、州、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审议,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依据调查报告和地、州、市安委会成员会议意见,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省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牵头,会同省安委办、监察、工会等部门及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经省安委会成员会议审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据调查报告和省安委会成员会议意见,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会同县(市、区)政府和地、州、市安委办、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及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调查报告,对事故作出处理。
(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省安委办、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及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经省安委会成员会议审议,报省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按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下级部门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