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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州、市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牵头,会同地、州、市安委办、监察、工会等部门及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地、州、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审议,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依据调查报告和地、州、市安委会成员会议意见,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省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牵头,会同省安委办、监察、工会等部门及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经省安委会成员会议审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据调查报告和省安委会成员会议意见,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牵头,会同县(市、区)政府和地、州、市安委办、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及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调查报告,对事故作出处理。
  (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省安委办、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及地(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经省安委会成员会议审议,报省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按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下级部门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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