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中心控制设备及信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民用建筑设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是保障本单位和附近居民及时接收警报信号,有效应付突发事件、迅速实施防空疏散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含所属区、市、县的规划区、开发区)警报设置点内的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警报设置点内新建住宅、旅馆、宾馆、商场、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设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一)乌鲁木齐地区:
1.新建12层以上(含12层)的民用建筑;
2.建设单位申报的民用建筑计划(以计划或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00平方米);
3.在超过10万平方米的单位生活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
(二)其他人防重点城市: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
2.建设单位申报民用建筑计划(以计划或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5000平方米);
3.在超过10万平方米的单位生活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
第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当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报建防空地下室的同时,向所报建单位报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第七条 石油、化工企业,自来水厂,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列车编组站、长途汽车站,电视台、广播电台,通信枢纽,水库,储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电厂及输变电枢纽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区域面积、环境噪声以及有效覆盖半径,按照声损最小、传播距离最远的原则确定固定警报器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并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设置固定警报器的单位,选择的固定警报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技术标准和战术要求,并加入当地人民防空警报控制网。
第九条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警报通信设施平时处于战备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