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落实《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今年9月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于2003年10月15日起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规定》的重要性。制定并实施
《规定》,加强养犬管理,有利于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妥善处理因养犬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有利于维护首都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牵头,公安、工商、畜牧兽医、卫生、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
《规定》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切实履行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养犬人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
《规定》开展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从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工作制度和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工商、畜牧兽医、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和乡村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社区、乡村禁止遛犬的区域,对养犬登记和年检情况进行公示;指导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