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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
 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3]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关决定精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时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5%,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二、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科技型企业,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属高新技术成果(经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占注册资本或股权的比例不受限制。出资者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投资者在作价入股协议中约定出资形式,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确认,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放宽对专项审批的限制
  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
  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同时,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即通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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