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
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3]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推动本市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市相关部门制定了11项配套政策,对推动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近期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作,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重点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指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同)实现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原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现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3年时间的政策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二、将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三、将2002年底以前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审计后,集中专项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四、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