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卡暂住证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后仍在本市就业需要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的3日内换领新证。
第八条 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计划生育证明;
(三)合法居所证明;
(四)就业证明。
流动人员申请办理IC卡暂住证的延期手续和换领新证的,应当提供就业证明。
第九条 服务中心应当对IC卡暂住证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受理后的6个工作日内发给IC卡暂住证。
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应当按规定缴费。
第十条 流动人员凭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在本市求职。
持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调换工作的,应当出示IC卡暂住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或者招聘无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持IC卡暂住证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办理了IC卡暂住证已暂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三)享受计划生育、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规定为子女办理入托或者入学手续;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凭IC卡暂住证可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按规定申办本市蓝印户口或者转办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商社在穗常驻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通称工作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人员,因工作单位业务需要出国的,凭居民身份证、IC卡暂住证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护照。
第十五条 遗失、损坏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应当向暂住地服务中心申请补领。
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IC卡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