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执行政策、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各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京地税纳〔2003〕4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局《市地税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格式,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行政审批政策依据及需提交的材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在本局网上公布,同时报市局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局要积极行动,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借鉴“设立专门窗口”、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地税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批”等有效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切合自身实际,快捷、高效的服务模式。
五、严格数据统计分析,为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服务
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市局计会处在相关处室规范减免税申报、疏通数据统计工作的来源渠道的基础上,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并抄报市地税局推进再就业领导小组成员,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各局计会科按照市局要求负责本单位再就业税收优惠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局计会处。同时,各级计会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工作,通过数据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准确预测对全年税收收入的影响,并把有关数据逐级上报,作为调整和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六、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要纳入市局年度税收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把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税收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项目,认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合法有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在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中,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执法环节中,明确执法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三)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日常检查监督,将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列入本单位日常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强化监督,保证落实,并定期向市局汇报本单位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
七、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再就业政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