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积极参加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督查工作;积极参与部门行风评议、部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业绩考核、“四乱”行为整治等工作,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和相关服务行业开展的评议和测评工作。
三、完善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10、做好融资服务。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将工商联系统互助性贷款担保机构纳入全省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探索组建“云南富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会”;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各地州市县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互助型贷款担保机构,做好完善机制、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工作。
11、做好市场服务。发挥商会对外交往的优势,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企业赴省外和国外参加商品展销、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发挥云南省商会在中(云南)老缅泰“经济四角商会联合会”和中老缅泰柬越“大湄公河次区域商务论坛”这两个跨国民间合作机制中的核心成员作用,引导、帮助会员企业参与次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工商社团的工作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与港、澳、台地区工商界开展商务合作构建服务通道;利用与上海、浙江、福建等地工商联缔结的友好商会关系,促进会员企业与沿海发达地区企业之间的经贸往来。
12、做好维权服务和法律服务。拟组建“云南省工商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会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负责侵权个案的投诉受理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移送;积极开展咨询、仲裁、调停、协调等法律服务,探索各种排解纠纷的方式方法,并协助会员依法进行诉讼。与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以促进相互理解和保持渠道畅通,及时反映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决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常委以上代表人士实行司法强制措施和严厉的行政处罚以前,应先与工商联党组沟通情况。
13、做好培训和人事方面的服务。按照会员企业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工商管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在劳动、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继续牵头做好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相关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规定为会员办理出国(境)审核、呈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