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
各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非公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非公企业的信用等级。要建立和完善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非公企业授信额度。对非公企业的授信中,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符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非公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四、合理确定非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分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非公企业的及时信贷支持。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非公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非公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过分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五、努力开展信贷创新
各商业银行要努力开发适合非公企业特点的新的信贷品种,继续办好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积极探索开办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保全仓库贷款、联保贷款、提货单(提货权)质押贷款、小企业业主个人财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对取得出口经营权或以生产经营出口产品为主的外向型非公企业,要积极办理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信用证出口保险押汇、出口应收帐款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票据买断业务、远期售付汇业务等外贸融资业务。要在非公企业中积极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增加融资渠道。
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各商业银行要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对非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延长答复时间,须说明理由。要根据非公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防止脱离非公企业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企业增加利息负担。要充分考虑非公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应在非公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的信贷机构,集中必要的力量,做好非公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