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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有实力的非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投资中、小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改造,以GMP认证为契机,推动我省医药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我省非公中、小药品生产企业,中产品有特色、无改造能力的,以委托加工、以产品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与已经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将通过GMP认证、生产能力过剩的药品企业,逐步改造成为接受药品委托加工的生产平台,积极促进我省药品生产体系朝着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方向进行重组。
  对于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保留生产许可证。对于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允许委托加工,如需自己销售的,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从政策上予以支持。
  (四)在积极指导和帮助非公医药企业做好GMP认证工作的基础上,鼓励支持非公企业投资我省中药生产种植现代化产业基地建设。
  指导帮助企业在实施GAP过程中,加强对原生药材环境标准、种质标准、栽培标准、药材质量标准的研究工作,建立GAP完整的标准体系。积极协助做好GAP的培训工作,努力争取我省的地道中药材早日获得国家局批准文号。
  三、加强我省药品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为非公医药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指导企业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为加强药品监管打造一个好的基础。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诚信机制。通过GMP、GSP、GLP、GCP、GAP实施认证制度,逐步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评估体系,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守法自觉性。
  (二)研究和制订有利于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开拓药品销售市场的有关政策。
  允许省内地、县药品生产企业在昆明设立药品销售机构,销售自己的产品。
  允许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面向医疗机构销售自己的产品,直接参加医疗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
  支持省内外的药品销售企业或销售能人代理销售云药品种,并在市场准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积极帮助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在省外市场开展打假工作,与其它省、市药监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积极支持我省非公药品连锁企业发展跨省、跨地区连锁经营。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药品连锁企业,把药品连锁店延伸到农村、乡镇、大的自然村,建立农村稳定、规范的药品零售网络,保证农民群众购药安全、有效、方便,在市场准入上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个私经营户在广大农村地区开设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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