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缩短计量审核发证时间。对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考核,经考核合格的,6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特殊情况应向企业说明。计量器具检定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到现场检定服务项目,6个工作日内出具证书。
(十六)加快特种设备审核办证时间。对特种设备申请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动帮助,积极指导,创造条件,在受理申请达到国家法规规定条件,接到资格认可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审查,并办理资格证书。
六、进一步帮促非公有制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十七)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对申报国家生产许可证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动协助、积极指导,帮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到申情书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申请书;在企业生产许可证材料上报国家局待批期间,力争为企业正常生产、销售创造条件。
(十八)简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程序。对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不必重新申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只需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不涉及生产条件变更的,可不进行现场考核,只作资料审核。对新创办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允许在其正式申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进行小批量生产,试生产期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领照时间计算,为期半年。
七、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十九)积极做好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质量普查和建立质量档案工作中,要严守企业机密,要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收费,不得将普查和建档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处罚的依据。
(二十)加强服务。对名牌产品企业,产品质量免检企业,质量信得过企业实行自主管理、不告不查,即:没有举报不对企业检查;对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不规范,而产品质量仍合格的企业,第一次免于处罚,应以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对无证、无标准生产和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处罚的企业实施跟踪督查制度,主动帮助企业整改,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严厉查处屡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意扰乱生产和市场秩序的不法企业。
(二十一)减少检查。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查处。禁止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一年不能超过一次(省政府和国务院安排的除外);严格执行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除举报、投诉外,严禁重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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