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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规范收费项目。对省局及其以下部门制定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收费项目,由省局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收费。
  (六)实行收费优惠。对必须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依法核准的预算外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七)杜绝乱罚款、乱摊派。各单位不得对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对非公有制企业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专户上缴财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有制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非公有制企业开支的费用;严禁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
  三、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名牌战略
  (八)培育名牌产品。认真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鼓励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积极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以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质量信誉,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培育更多的名牌企业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九)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免检。认真组织企业培训,宣传国家免检申请程序、时间、条件以及免检工作遵守的科学、公正、公开、自愿、不增加负担等原则,鼓励产品质量稳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企业申报国家免检。
  四、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予以政策性支持,优先安排,快速审批,采用国际标准的复审改为资料审查为主,现场考核为辅。
  (十一)支持企业做好标准体系建设。对标准化工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企业,优先安排企业标准化体系试点工作,建立标准化工作联系点,予以培训、标准资料、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支持,优先安排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
  (十二)及时调解产品质量投诉。对符合产品质量投诉、申诉、争议调解等基本条件的,即时办理;对质量争议的调解,自收到所需书面材料之日起由原30日缩短为20日内调解终结。
  (十三)缩短办理代码证时间。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缩短标准备案时间。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在受理材料后由原来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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