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制止“四乱”
13、严禁乱收费。注册登记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14、严禁乱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罚款,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包括扣押财物收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省财政。
15、严禁乱摊派。严禁借管理和服务之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集资、摊派、强行订阅报刊或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
16、严禁乱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检查和各级政府决定的专项检查外,一律不得到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检查。
17、工商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本系统“四乱”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纪律,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要把工商系统的执法行为有效地置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18、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工商局注册厅(含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应进一步完善和公示个体、私营
企业登记注册须知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项内容。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时限承诺制。最先接待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负责解答和处理;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必要时做好联络或协调工作。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简易事项的,原则上当日完成。对特殊事项,应特事特办。
19、加快建设工商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力争2004年内实现全省县以上工商局微机联网,逐步推行网上登记、网上查询、网上年检、网上公告,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健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库,开发利用登记注册的各种信息资源,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