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限制。私营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行政区划直冠“云南”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为100万元。核定私营企业名称,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以外,应尽可能体现企业的意愿。
7、放宽私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总额的限制。为了有利于私营企业开拓经营,对外投资额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
8、放宽私营企业招商引资的资格限制。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私营企业不开业或者不发生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继续保留,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准予通过年检。
9、放宽个私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采取联合、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采取购买、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原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可先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再到相关的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改制企业申请,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名称,原则上可使用原来的企业名称(原名称中含“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除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除组织形式外,原则上可以保留原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经营特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的,不得按增加注册资本收费,只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原则上在原登记机关办理,不受分级登记管理权限限制。
二、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10、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凭个人有效证件、经营场地证明即可登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进行受理、审查、颁发营业执照。
11、简化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逐步推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和审查两个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不再按租房协议期限核定私营有限公司经营期限,改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对分支机构不再核定营业期限。
12、简化有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注册私营企业,只填写国家工商总局制式申请书;设立登记时,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不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提交“资金拨付使用证明”和“会计证复印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其它相关附件(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企业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