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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文化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文办[2003]12号)


各地、州、市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兴办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化建设的新格局。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努力建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供求关系均衡,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可参与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建设。
  二、依法进行审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政府理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各类文化产业团体。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地、州、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对从事文化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设立,不得另行制定前置审批的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三、公开办事程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申请设立文化产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个人书面告知应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自收到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完备之日起,音像批发、零售、出租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营业性演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筹建或者不同意筹建的决定。
  四、规范收费。对全省非公经济的文化产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制定收费科目、收费标准,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特别是不得再强行收取各种演出费用,禁止层层收费,重复收费,哄抬演出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有关费用的政策。
  五、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省文化厅将营业性艺术表演单位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辖区内的国内组台演出、文化艺术培训,文物商店增设分店及代销点的审核、审批均下放到地、州、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六、杜绝摊派。严禁文化行政部门在管理文化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推销商品,强行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及宣传品;严禁强制文化产业的非公有企业举办达标、评比、竞赛及收费性质的研讨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文化产业的非公有企业拉广告、拉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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