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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经贸厅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经贸厅关于
 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外经贸发[2003]40号)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省级有关非公企业:
  经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现将我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外经贸厅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我省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随着我省外经贸主体多元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外经贸格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成为加快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根据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外经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目前制约和影响我省非公有制外经贸各类企业开展和扩大外经贸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的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
  (一)放宽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外经权、边境贸易经营权的准入条件
  生产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以上即可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在边境地区成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以上即可申请登记边境贸易经营权。流通型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民营企业申请外经权和国际货运代理权仍需国家商务部审批,外经贸厅将积极支持和鼓励,加强业务指导,配合企业向商务部申报。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登记和申报各类经营权,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和转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深入,我厅将向商务部积极反映,争取早日实行进出口权登记制。
  (二)简化外商投资审批
  目前,我省的外商投资审批已经下放到各地州市,我省已制定“外商投资省级审批工作流程”,对外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并承诺工作日制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云南省外经贸厅将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尽量提高服务效率和缩短审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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