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建等十二类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
2、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民航等方面专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3、地基与基础、建筑幕墙、钢结构、高耸构筑物、起重设备安装、消防、桥梁与隧道、爆破与拆除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十一)除上一条所列资质之外,不涉及公共安全或开办条件较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企业资质,每年除3~6月年检期外随时审批。
(三十二)对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市场违规行为的,按资质管理规定吊销其资质证书;两年内不能达到经营额30%以上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
(三十三)非公有制企业在申办下列资质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答复;资料、手续齐备的2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其中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
1、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资质;
2、勘察设计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4、城市园林绿化、燃气、供水、照明等资质。
六、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四)非公有制企业研发的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有标准并检验合格的,列入推广项目,积极推广使用。
(三十五)凡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用于我省抗震防灾技术应用的科研及工程项目,一律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在配套服务上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
(三十六)对非公有制新型建筑建材企业的产品、成果,企业若有要求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其产品技术鉴定。
(三十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设技术创新,凡取得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水准的,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评奖活动中积极推荐。
(三十八)建设系统院校、培训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培训管理人才。鼓励建设类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建设行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规范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