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可设两年过渡期。其中实际注册资金达到标准的50%以上,按实际注资额的5倍限制合同额;实际注册资金在50%以下,按实际注资额的3倍限制合同额,两年过渡期后必须达到注册资本金标准。
(十二)取得相应资质的内资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设计。
(十三)非公有制企业可投资成立合伙制、股份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三、放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十四)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及安全的,一律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十五)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设计招投标,业主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上的,业主可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投标,在招投标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属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投标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十六)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一次提出完整的指导意见,手续完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20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十七)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中若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可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工作。
(十八)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报建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一次提出完整的指导意见。资料、手续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等有关手续。
(十九)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可按《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省外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承包单项工程备案》。
(二十)由非公有制施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由该企业在资质标准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