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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放开市场准入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经纪、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电梯安装维修、太阳能安装维修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无须进行前置审批。
  (四)放开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具有较强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团体,可通过收购、兼并、入股、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城镇市政公用行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参与城镇供水净水厂及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供气等市政公用行业设施的建设、经营,以及城镇道路的道路养护、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
  (五)原资质等级为二、三级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由公有制改制为非公有制,改制后注册资本金达到原资质等级要求70%以上的,一年内资质审批部门审批其资质时,可视注册资本金达到原资质等级要求。一年期限届满后,按原规定重新核定其资质。
  (六)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企业(单位)由公有制改制为非公有制,改制前企业(单位)的业绩可计为改制后的企业业绩。
  (七)物业管理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限额50%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申报二、三级和临时资质,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限额70%以上,一年内资质审批部门审批其资质时,可视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限额。一年期限届满后,按原规定重新核定其资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公有制企业。
  (九)非公有制企业可投资参与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品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海洋、水利、农林等行业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入股、承包经营或合作建立公司。其资质审批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注册资本金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有关规定。
  (十)国有勘察设计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拟定的云南省省属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43号)精神,改制为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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