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的实施办法
(云国土资用[2003]35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已以云国土资[2003]42号文转发)和全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地管理,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省政府文件督办审定组审定同意,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税费缴纳应与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难的问题。
二、非公有制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享受按评估地价20%收取的优惠,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再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当地政府可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额和投资效益等实际,决定土地收益返还企业的比例。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涉及的费用应依法测算,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对原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时不办理土地征用和转用手续。改制后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
五、对非公有制企业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除依法测算征地费用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