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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等个体从业人员,可按照《关于我省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云劳社[2002]159号)文件和统筹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与其他同等条件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我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单位,与雇员之间签定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后,按照工伤生育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执行统筹地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工伤生育保险费由非公有制单位按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非公有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生育时,其工伤生育有关待遇的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非公有制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在停缴期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生育时,发生的工伤生育费用由单位负担。
  九、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档案,由当地的劳动就业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托管;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进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档案,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对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档案的托管,各地要减免有关的档案托管费。保管有《再就业优惠证》又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档案所需费用可从再就业资金中补助;保管失业人员档案所需费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补助和列支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各地要认真做好从事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档案保管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培训等就业服务。
  非公有制单位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如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
  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非公有制单位,可享受银发[2002]39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按安置人员数向银行申请相应的小额贷款扶持。全省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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