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公有制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凭企业法人执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当年当地核定和下达的基数、比例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凭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非公有制单位招用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延伸缴费年限到15年。
五、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原所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从退出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延伸缴费年限到15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服务、认真做好上述人员的参保和续保工作。
六、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云政发[2000]212号和云劳社[2002]7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缴费不满15年又不愿申请延伸缴费年限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生活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保险费,单位人员享受统筹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非公有制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和应享受的待遇按统筹地区的统一规定执行。